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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淪投資詐騙廣告溫床!金管會修法要管「實名制、平台負連帶責任」 政院今送請立院審議

2023.04.13
15:26pm
/ 放言編輯部 吳亦軒

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表示,網路投資詐騙廣告難防,不少消費者沒有能力辨識其風險,掉落陷阱後血本無歸,只得透過修法方式阻絕。

 

近年網路投資詐騙猖獗,多以在網路平台投放不實投資廣告方式以吸引民眾,使網路平台成犯罪溫床。為提供國人更安全的投資環境,抑制網路投資詐騙案件發生,行政院會今(13)日通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擬具的《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0條之1修正草案,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等業者,不得從事廣告行為,並要求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

 



金管會表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草案增訂第70條之1,明定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等業者不得從事廣告行為類型、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等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廣告,應載明刊播者及出資者相關資訊,以及前述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違反規定的廣告,應下架並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金管會並詳列,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的廣告,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使人誤信經核准經營特許業務。二、從事投資分析之同時,有招攬客戶或投資勸誘行為。三、為保證獲利之表示。四、以推薦、感謝或過去績效等方式,使人誤認投資確可獲利之表示。五、冒用名人或公司名義,對有價證券進行推介、招攬或引誘投資。六、與前5款相關之其他不當推介行為。

 

金管會表示,本次修正草案,可落實證券投資廣告實名制,促使網際網路平台使用者等網路傳播媒體業者落實廣告審查職責,盼從根本阻絕網路投資詐騙,並加強事後對不實投資廣告的下架機制,提供國人更安全投資環境。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張子敏進一步說明,非特許業者在網路廣告氾濫,這些在過去沒有規範,第一項增訂非特許業者不可刊登特許業務廣告;金管會也要求網路業者不管是特許業務或一般業務都需實名制,刊登廣告時需把委託刊播者跟出資者相關資訊載明;如果有人因誤信廣告或被詐欺、遭受損害,平台業者要付連帶賠償責任。

 

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表示,網路投資詐騙廣告難防,不少消費者沒有能力辨識其風險,掉落陷阱後血本無歸,只得透過修法方式阻絕。羅秉成說,收取廣告費用的網路平台和政府有責任控管,「它不但是個社會責任,現在我們規範到法律的層面來」,避免危害國人財產安全。羅秉成感謝平台業者和政府合作,包括移除詐騙網頁等等,不待修法就能進行;如今的規範是讓業者更有法律依據過濾可能產生詐騙危害的廣告,使得審查時有所依憑,且萬一有人因為投資廣告而受害,業者可能要付連帶損害賠償。不過,羅秉成也提到這有平衡機制,若業者經檢舉或通知下架詐騙廣告,可以減輕及免除責任。

 

行政院長陳建仁裁示指出,本次修法訂定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及下架機制,可提供國人更安全的投資環境,對抑制網路投資詐騙案件發生,有其必要性。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金管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並請各相關部會協力合作,共同打擊投資詐騙犯罪。

 

 

圖片來源:行政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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