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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獨家/專訪》中央要兒盟檢討剴剴案...綠委郭昱晴點教育部疏漏「應做備查在哪?」指董事若「違反捐助章程設立目的」:主管機關得解除職務

2024.03.26
14:57pm
/ 放言編輯部 吳亦軒

剴剴案爆發後,衛福部、教育部要求兒福聯盟提出檢討報告,《放言》記者專訪民進黨立委郭昱晴的看法...

 

一歲男童剴剴遭虐死,衛福部、教育部提出兒福聯盟缺失,要其兩週後提檢討報告。民進黨立委郭昱晴今(26)日接受《放言》訪問時嘆道,雖然法規沒有限期改善相關限制,但「希望真正能解決問題」;主攻教育文化委員會的她,更搬出法條多度質疑教育部雖然點出缺失,但本身應做的備查在哪?她也強調法律規範,董事有「違反捐助章程所設定目的」者,主管機關得解除其職務。

 



衛福部日前透過新聞稿表示,與教育部於3月22日邀請10名外部專家及業管單位共15人至財團法人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共同聯合查核,就110年至112年之會務、財務及收出養業務進行檢查,並列出七大缺失,將要求兒福聯盟兩週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兩部也會積極監督落實情形。

 

《放言》記者訪問向來關心剴剴案的綠委郭昱晴,七大缺失中,關於指兒盟「出養必要性評估嚴謹度不足」,郭昱晴表示,依照「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收養人評估審查會、需由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及具有兒童少年福利、醫療或法律背景之專家或學者九人組成 之,且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若兒盟未依照相關規定,則有違反辦法的規定。

 

但郭昱晴也說,她在3月18日質詢衛福部時,提出收出養制度評估、皆落在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且未有一制性標準, 雖後端有法院裁定,但法院也是依據媒合服務者提供的資訊;另外,綜觀「收出養許可辦法」,僅有第二十二條提及「評估出養之可行性及必要性」,未有明確規範。

 

對於「出養前安置無品質檢核機制」的缺失,郭昱晴則說,依「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18條「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在宅托育服務輔導,應對托育人員進行訪視」,兒盟拒絕了周姓前保母,地方政府與兒盟卻未在初次訪視期間了解後續保母狀況,明顯也有疏失。

 

不過,針對衛福部說兒盟「出養家庭服務與支持消極」,未符兒童權利公約「讓兒少留在原生家庭生活成長」的精神,郭昱晴認為,出養對原生家庭來說,雖然是為了孩子有安穩的照顧環境,但決定背後、仍夾雜很多複雜的因素。

 

她舉例,法院裁定前、社工會和原生家庭簽訂裁定後的聯繫意願確 認書,詢問出養人是否同意孩子未來想得知原生家庭的資訊或見面,「有時出養人會因愧疚感,認為自己沒有資格再打擾小孩,以致皆勾選不同意。」

 

而衛福部也指兒盟「社工缺乏足夠訓練」,郭昱晴再搬出「收出養管理辦法」第20條,表示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定期召開督導會議,「社工每年應接受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收出養相關課程在職訓練至少二十小時。」

 

記者追問,衛福部「限期兩週提出檢討報告」是否太放水?郭昱晴嘆道,限期改善並沒有法規上的限制,「但我希望的是能真正解決問題」;郭昱晴引用新竹「珮珮案」的姑姑3月19號曾說,兒盟管理保母的監督機制竟然與五年前一樣、毫無方法,難道「每次都要到真的要失去生命、孩子受到很大傷害, 才會獲得重視?」

 

她並翻出兒盟去年六月曾發布的一篇文章,提及主管機關應該真正執行不定期的稽查,落實品質監督與管理,同時導入定期例行的訪視輔導機制,「如有嚴重違法或限期無法改善的狀況,也應讓這些不良的幼托園所有明確的退場機制」;郭昱晴無奈表示,回頭看這篇文章「格外諷刺」。

 

另外,教育部也查核兒盟財務、會務,發現四個層面缺失,包含內部控制「購置不動產需求與選址等事前評估作業,亦欠缺內部控制與書面文件」;郭昱晴質疑,「財團法人法」規定,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 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教育部備查在哪?」

 

教育部也說,兒盟110年後未選聘監察人、未能發揮內部監督機制和功能;但郭昱晴反問,依照兒福聯盟章程,無給職的監察人由董事會遴聘,如何善盡監督一職?

 

郭昱晴再說,依照「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教育法人應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的工作報告、財產清冊等,提請董事會議通過後、報教育部備查,設有監察人的話,應併附前一年度的監察報告書,她疑惑表示,若早已沒有監察人教育部如何備查?

 

關於人事制度層面,教育部指出,兒盟於董事會下實際置執行長及策略長兩個職位,但其權責與職能分工,未見於任何書面規章。郭昱晴懷疑「教育部怎麼會不知道權責?」,因為教育財團法人法相關規定指出,「第一項財務報表附註,指下列事項之揭露,第一款:組織沿革及主要業務範圍」。

 

另外,郭昱晴也表示,「財團法人法」中規範,若董事、監察人執行職務範圍內,有「違反捐助章程所設定目的」情形,將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若屆期不改善,「除了按次處罰外,主管機關也能解除他的職務!」

 

 

圖片來源:郭昱晴辦公室提供、教育部、衛福部官網、民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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