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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苡任請求准許送件罷吳思瑤連署函「法院駁回」...周軒白話文翻譯大酸:找錯對象+干你屁事

2025.06.05
18:04pm
/ 放言編輯部 吳亦軒

周軒今日下午在臉書發文表示,剛剛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賴苡任的「不是領銜人也可以送連署書」的妄想了...

 

罷免民進黨立委吳思瑤團體「地動刪瑤」召集人賴苡任聲請假處分,請求法院命中選會就他提出的連署罷免函應予受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5)日認定不符要件等,駁回聲請,可抗告。政治工作者周軒大酸,行政法院裁定的白話文翻譯是「第一、找錯對象;第二、干你屁事」。

 



由於罷免綠委吳思瑤領銜人張克晉宣布退出,再加上連署遞件法定期間為6月7日,召集人賴苡任日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盼法院命中選會就他提出罷免連署函應予受理。

 

北高行今日指出,罷免案連署人名冊受理之適格機關應為台北市選舉委員會,而非中選會;再者,北高行更指出,賴苡任只是召集人,並非《選罷法》所規範之人員,其聲請並非適法,故認定賴苡任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北高行表示,罷免案連署人名冊受理之適格機關應為台北市選舉委員會,並非中選會,賴苡任聲請中選會應「受理」其所提出之連署罷免函及檢附連署人名冊,核無依據。

 

北高行又表示,依賴苡任聲請內容,其爭執張克晉公開聲明退出而不履行領銜人義務,應由備補領銜人自動遞補,若其主張可採,亦屬備補領銜人方具法律上利害關係。然而,賴苡任僅以公眾週知為由,泛稱其為立法委員吳思瑤罷免團體之「召集人」,尚未釋明其為本件適格聲請人之緣由,況且「召集人」亦非選罷法所規範之人員,其聲請並非適法。

 

北高行強調,再者,賴苡任在罷免案之連署人名冊尚未向主辦機關提出,即向他們提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難認賴苡任已釋明其與中選會間有何爭執的法律關係存在,其聲請核與《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所定要件未符。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周軒今日下午在臉書發文表示,剛剛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賴苡任的「不是領銜人也可以送連署書」的妄想了。

 

周軒並點出裁定重點,第一、系爭罷免案「連署人名冊受理之適格機關」應為臺北市選舉委員會,並非中央選舉委員會;第二、賴苡任並非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就聲請定暫時處分而言,當事人不適格。

 

周軒直言,行政法院裁定的白話文翻譯是「第一、找錯對象;第二、干你屁事」。

 

 

圖片來源:周軒、賴苡任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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