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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輔會森保處圖利案更三審逆轉 王成明等無罪確定

2026.09.17
18:38pm
/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7日電)退輔會森保處前處長王成明等人被控以合作經營名義出租國有土地圖利廠商,一審遭判刑8年、6年。高院更三審今天逆轉判2人無罪,唐杰公司4335萬餘元不沒收,全案確定。


檢方起訴指出,王成明曾任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處長,陳進慶則為森保處林業工作隊聘用隊員。民國97年間,森保處將宜蘭市國有土地及木工廠廠房,以「合作經營宜蘭世貿會展中心」名義公開招標,由唐杰廣告企業有限公司得標。


檢方認為,王成明、陳進慶明知森保處內部合作經營作業要點已廢止,仍援引作為依據簽訂契約,且將實際出租國有土地登載為「合作經營」,未陳報退輔會審核,也未在契約訂明不得轉租,讓唐杰公司轉租獲利4424萬餘元,涉圖利、背信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


宜蘭地院一審認定2人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王成明8年、褫奪公權6年;陳進慶6年、褫奪公權4年,並沒收唐杰公司犯罪所得4335萬餘元。案件歷經上訴,最高法院第3次發回更審。


台灣高等法院更三審認為,禁止轉租並非退輔會經管國有不動產提供使用處理原則明定事項,僅列於不具拘束力的契約參考範例;且會展中心須引入展商、業者進駐,若禁止轉租,與契約營業目的並不相容,因此未訂禁止轉租條款,客觀上未違反規定。


高院指出,權利金也依退輔會所定公式計算,並隨土地範圍及地價調整;至於森保處合作經營作業要點雖早已廢止,但97年間簽呈經8個單位會辦,包括財產管理及法令審核人員均未察覺,難認王成明、陳進慶「明知」要點已失效仍故意援引。


高院另認為,契約要求唐杰公司自費重建廠房、申請合法使用證明及限期開業,屬租賃與承攬的混合契約,並非單純出租;森保處無須負擔整建費用,又可按月收取權利金,無證據證明受有財產損害,也不能以唐杰公司事後獲利反推森保處受損。


合議庭認定檢方舉證不足,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王成明、陳進慶無罪,唐杰公司財產不予沒收。由於案件繫屬已逾6年,且經最高法院3度發回、更審前同審級已有2次以上無罪判決,依刑事訴訟法以及刑事妥速審判法不得再上訴,全案確定。(編輯:張銘坤)11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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