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扯! 《港版國安法》竟要求台灣配合提供資料! 蘇揆:「我們是主權獨立國家,不做中國幫兇」

2020.07.07
11:45am
/ 放言編輯部 歐芯萌

這項「實施細則」侵害台灣國家主權,蘇貞昌強調:「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我們不會幫中國來做他的幫兇,我們會保護國人的安全。」

 

誇張掌管全球的《港版國安法》又有新傑作?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今(7日)生效,第5條授權港警,「要求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提供涉港活動資料」,且若繳交不正確、不完整,判最高10萬港幣罰款、有期徒刑2年。行政院長蘇貞昌今受訪時強調:「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不會做中國的幫兇,我們會保護國人的安全。」

 



《港版國安法》明訂的4大罪行本就定義模糊,條文和一般「無罪推定」也有出入,被控人士必須證明自己沒有犯法,「實施細則」的執法和香港作法有差距。關於「實施細則」第5條,外國及台灣的駐港機構都會受影響,但外國總領事館有外交公約保護,因此外界一面倒認為是「針對台灣」。

 

第5條規定: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香港警務處長如合理地相信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藉向某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或某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該組識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交指明資料(包括在香港的活動及個人資料、資產、收入、收入來源及開支)。

 

罰則部分,若未有按要求向警方提供資料,除非可證明已經盡力,或有非可能控制的原因,否則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10萬港幣及監禁6個月;涉及提供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的資料,則可被判罰款10萬港幣及監禁2年,但有理由相信有關資料是真實、正確及完整則屬合理辯解。

 

《港版國安法》實施細則授權警方:特殊情況下可在無手令的情況下,直接進入有關地方蒐證;限制受調查者離港;凍結危害國安的相關財產;保安局局長批准下,可要求電子平台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向外國及台灣政治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授權申請;要求有關人士在時限内回答問題,或提供、交出相關資料。

 

這項「實施細則」侵害台灣國家主權,蘇貞昌強調:「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我們不會幫中國來做他的幫兇,我們會保護國人的安全。」

 

蘇貞昌指出,這一次中國的香港國安惡法,讓全世界看到,中國不但背棄了對港人的承諾,同時所立的法律,竟然管到全世界各地,管到所有的人民,甚至於要管台灣。同時,從這件事情也看到,「我們一直堅持主權、堅持安全是多麼的重要!」蘇貞昌希望國人同胞大家看到,唯有台灣有主權才有安全,唯有國人同胞團結一心,才能保護自己。

 

 

記者歐芯萌/攝影;圖片來源:翻攝自打馬悍將粉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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