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派表示,已向法院遞狀聲請宣告欣同、新大同公司解散。
大同公司派今(1)日表示,已向法院遞狀聲請宣告欣同、新大同公司解散。
大同公司股東會爭議未解,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認為董事長林郭文艷執行業務有重大違反法令情形,決議通過對提起裁判解任訴訟,台北地方法院今日開庭。
8月24日,台北地院刑事判決,欣同、新大同公司實質控制人鄭文逸炒作大同(2371)股票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判刑13年半,且判決認定欣同、新大同公司為鄭文逸犯罪之交易中樞之一。
公司派今日召開記者會,法務長趙安表示,依據民法第36條「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解散法人之規定,已向法院遞狀聲請宣告欣同、新大同公司解散。
(記者陳依旻/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