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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義祥條款」通過!過失致死罪最重判10年…不溯及既往「李義祥不適用」

2021.04.22
12:56pm
/ 放言編輯部 黃宣尹

為避免「情重法輕」情形,法務部召開刑法研究修正小組會議,並參考專家學者意見、蒐集各國立法例後,擬具刑法第183條及第276條修正草案,並於110年4月19日陳報行政院審查。

 

台鐵太魯閣號發生嚴重事故,共造成49死,但依照現行規範,肇事者李義祥僅能依過失致死罪判刑5年,引起輿論質疑「輕判」。行政院會今(22)日通過由法務部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183條、第276條有關公共危險及過失致死等罪修正草案,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安全,並維護大眾交通安全。但此法不溯及既往,因此李義祥本人並不適用。

 



法務部檢察司長林錦村表示,近年發生多起重大公眾運輸等事故,但「一個行為卻造成多人傷亡」適用現行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之結果,法院最重也僅能處有期徒刑5年,未能該當罪刑相當原則,且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符。

 

林錦村說,為避免「情重法輕」情形,法務部召開刑法研究修正小組會議,並參考專家學者意見、蒐集各國立法例後,擬具刑法第183條及第276條修正草案,並於110年4月19日陳報行政院審查。

 

林錦村表示,本次修正草案針對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規定分級處罰,除保留一般過失致死情形,最重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外,另就其情節及侵害法益結果之程度,依不同程度增訂加重處罰規定,其中因過失致人於死,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重大且因而致3人以上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法務部也於公共危險罪章第183條第1項增訂加重結果犯,於故意傾覆或破壞公眾運輸交通工具致死、致重傷之情形,予以加重處罰,並就未致死傷之過失傾覆或破壞公眾運輸交通工具行為,於其情節重大時,另增訂最重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此案今日於行政院通過後,將函請立法院審議。法務部再次強調,期望本次修法能促請國人注意公共安全,在公共場域或使用公眾運輸設施,均更應謹慎行事,以確保他人生命、身體安全及出入平安,共同維護「行的安全」。

 

 

圖片來源:行政院YOUTU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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