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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股東會鬧雙胞!政院拍板《證交法》修正草案縮獨董3權限 股東會召集、對董事提訴訟改由審委會合議制

2023.04.20
11:49am
/ 放言編輯部 吳亦軒

金管會表示,希望透過修法,防止股東會鬧雙胞的經營亂象,保障少數股東權益、提升公司治理,也希望能夠維持公司業務運作順暢。

 

行政院今(20)日通過《證券交易法》修正草案,金管會表示,《證交法》部分條文修訂,將落實審計委員會監督職能提升公司治理及保障股東權益,對證券市場有重大助益。此次修正有兩個亮點,一是將股東會召集權等事項,由獨立董事單獨行使改為審計委員會合議,避免股東會雙胞亂象;二是當審計委員會無法召開時,財報以外事項可由全體董事3分之2以上同意,維持業務運作順暢。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說明,《證交法》修正有兩個重點,一是落實審計委員會監督職能;金管會在2005年修正《證交法》引進獨立董事跟審計委員會制度以來,要求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分階段推動上市櫃公司設置,截至111年為止,上市櫃公司已經全面設置。


高晶萍說,審計委員會採用合議制方式行使職權,對於《公司法》監察人職權行使套用在審計委員會時,也是由個別獨立董事行使職能,這在制度實施上就發生問題。例如獨立董事就發生濫權狀況,像是在同一家公司,不同的獨立董事分別召開股東會,導致股東會鬧雙胞胎,影響正常公司營運,也影響到股東權行使。這便引發外界討論,是否監察職能要繼續由個別獨立董事行使,還是要回歸審議委員會合議制方式,仍有檢討空間。


高晶萍表示,金管會廣徵各界意見後,對以下三項;包括對董事提起訴訟、股東會召集權、董事為自己與公司交易之代表,由原本獨立董事能單獨行使職權,改成審計委員會合議制方式執行。


第二個修正重點,在於原先《證交法》14條之5的規定是公司重要經營策略,需有審計委員會全體2分之1同意後送到董事會決議;這回修正若審計委員會僅剩一席、或其他不可抗力的正當理由導致無法召開的情況,除了財報事項需獨立董事同意以外,其他事項均可以經由全體董事3分之2以上同意,使公司業務順暢進行。


高晶萍進一步表示,另外也搭配《證交法》修正第178條,若違反以上程序,將可裁罰24萬以上、480萬元以下行政罰鍰,希望敦促公司落實執行。高晶萍最後表示,希望透過以上修法,能夠防止股東會鬧雙胞的經營亂象,保障少數股東權益、提升公司治理,也希望能夠維持公司業務運作順暢。


金管會指出,為期公司落實審計委員會監督職能,以兼顧股東權益保障及公司穩定經營,及為避免審計委員會無法召開時影響公司財務業務運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擬修正《證交法》相關規定。金管會說,條文修訂將落實審計委員會監督職能提升公司治理及保障股東權益,對證券市場有重大助益。


修正重點包括一、基於對董事提起訴訟、召集股東會及董事為自己與公司交易時之代表,攸關公司重要事項,應透過審計委員會合議方式充分討論以為周延,爰規範前揭事項應以審計委員會合議為之。


二是考量公司可能有正當理由致審計委員會無法召開情事,為避免對公司營運造成影響,爰增訂應送交審計委員會決議事項,應以全體董事特別決議行之,另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基於審計委員會成員之身分,對於財務報告事項仍應出具同意之意見,並為敦促公司落實公司治理之行政管理目的,增訂相關處罰之規定。

 

 

圖片來源:行政院開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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