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控股公司法》賦予主管機關的是實質審查權,而不是形式審查。
針對元大金控主張少數股東若對收購價格不滿,可循法院救濟,元大投信少數股東委任律師施芸婷在電台節目《新聞放鞭炮》表示,金管會依法並非單純的備查機關,而是具有實質審查權限,不能只確認文件齊備就核准交易。
施芸婷指出,元大金控將少數股東權益保障與金管會監理責任切割,認為價格問題屬於法院審理範圍,容易讓外界誤解金管會沒有權力審查交易內容。她強調,《金融控股公司法》賦予主管機關的是實質審查權,而不是形式審查。
她表示,價格合理性正是整起交易最核心的問題,主管機關在審查併購案時,本來就應檢視評價是否合理、是否影響交易公平性,而不是只確認申請文件是否備齊。
施芸婷指出,少數股東目前並非已進入司法程序,而是在行政審查階段依法向金管會陳情,希望主管機關先完成應有的監理工作。如果金管會認定交易本身存在重大問題,不予核准,後續法院程序甚至可能無須進行。
她進一步表示,行政審查與法院救濟不是互相取代,而是不同階段的制度設計。行政機關站在第一線,考量的是整體金融秩序及所有利害關係人的權益;法院則是在後續針對個別權利爭議作出裁判,兩者功能並不相同。
施芸婷認為,若將所有價格爭議都交由法院處理,而主管機關放棄實質審查,等同削弱金融監理制度的功能,也與金融控股公司法設計主管機關把關金融秩序的立法目的不符。
(圖片來源:AI生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