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表示,根據《公司法》規定,董事任期屆滿就要改選,大同當天董事改選出席股數未過半,不應扣除股數,應由原發行23億股數做計算,大同公司本次扣除股東會股數部分,顯然缺乏依據並與法令有違,股東權或表決權是否存在亦應由法院進行認定。
經濟部今(9)日裁決不准大同公司變更登記案,經濟部表示,股東權益應保障,公司不應自行拒發股東選舉票及剝奪股東投票表決權,至於是否涉及違反企併法、兩岸條例等法規,而有不算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情事,無從由公司逕予認定並予刪除。
經濟部表示,根據《公司法》規定,董事任期屆滿就要改選,大同當天董事改選出席股數未過半,不應扣除股數,應由原發行23億股數做計算,大同公司本次扣除股東會股數部分,顯然缺乏依據並與法令有違,股東權或表決權是否存在亦應由法院進行認定。
(記者張馨予/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