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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供膳契約範本規定「一律用國產豬」恐抵觸母法?教育部:學校衛生法「有授權」訂採購範本

2020.11.02
13:22pm
/ 放言編輯部 吳栢妤

教育部法制處長李嵩茂說明,在現行的法律架構下,學校衛生法第23條之3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採購範本,且校方必須按照契約辦理相關事項,包括禁止參雜農藥、動物用藥等事項,都可以予以規範。

 

教育部8月底發函給各級學校,要求校園供應膳食「一律採用」國產牛、豬,但不少在野立委質疑,教育部此公文缺乏法源依據,應修訂學校衛生法第23條,將「一律使用國產豬、牛,且禁用含乙型受體素肉品」入法。教育部法制處處長李嵩茂表示,學校衛生法第23條之3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採購範本,可針對禁止參雜農藥、動物用藥及食品添加劑等項目予以規範。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2)日就「學校衛生法第23條」修法草案進行審查,並邀請教育部長潘文忠列席報告備詢。會中,國民黨立委蔣萬安質疑,雖然教育部在8月底發函要求各級學校供膳應「一律採用國產豬肉、牛肉」,但這樣的公文契約規範沒有法律的強制力,目前也為訂定罰則;學校衛生法僅規定「校園供膳應『優先』採用國內優良農產品」,公文卻規定要「一律使用在地食材」,恐有抵觸母法的疑慮,要求教育部回應。

 

除了講萬安,民眾黨立委高虹安、賴香伶,國民黨立委溫玉霞、林奕華、萬美玲等人也都提出類似的質疑,要求教育部清楚說明公文的法源依據。

 

針對法律效力相關疑慮,教育部法制處長李嵩茂說明,在現行的法律架構下,學校衛生法第23條之3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採購範本,且校方必須按照契約辦理相關事項,包括禁止參雜農藥、動物用藥等事項,都可以予以規範。因此,學校辦理膳食採購時,應慘考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七約書範本,來與供應業者簽訂書面契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在罰則部份,李嵩茂表示,契約範本裡會針對食材品質違反契約所定事項,給予記點或違約金處分,太過於嚴重違反契約者則可能終止契約,廠商除了會喪失提供學校膳食的機會外,還會將違反採購法的不良廠商公告,甚至影響其未來在團膳市場參與投標的機會。

 

潘文忠則表示,採購契約不是大家所認為的「想怎麼訂就怎麼訂」,而是有明確規定必須依照中央主管的契約範本,這是一個非常明確的授法;由於近來各界非常關注罰則問題,教育部也著手修訂契約範本,從檢查到罰則有所補強。他強調,契約範本是一個具體的法律規定,且有其效力。針對立委、家長的各方疑慮,教育部也會依此做一個整理,將其包含在相關執法中。

 

不過,教育部提出說明後,蔣萬安仍認為,教育部的公文恐有踰越母法授權的疑慮,因學校衛生法第23條裡是規範「優先使用」,且教育部以修正契約範本的方式來做相關規範是「捨本逐末」,最根本的方法應該是直接修法,透過法律的修訂直接「禁止學生吃到乙型受體素」。

 

 

 

記者吳栢妤/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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