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放.新聞 / 政治
放.新聞
政治

提案中配定居台灣要「入職宣誓」...黃捷指須「放棄中國公民身分並效忠台灣」:違反會被註銷戶籍

2024.03.11
17:44pm
/ 放言編輯部 吳亦軒

黃捷在thread發文表示,她提案新增中配入籍、需宣誓放棄中國公民身分並效忠台灣,也需和外配一樣經過考試...

 

國民黨立委提案中國籍配偶入籍應從六年放寬為四年,但現行法規沒有中配「放棄國籍」規定引發爭議。民進黨立委黃捷今(11)日提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修正條文草案,新增「入籍宣誓」作為申請定居條件,誓詞內容包含「放棄中國公民身份並效忠台灣」,違反會被註銷戶籍。

 



黃捷提出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二修正條文草案」,修正第十七條第五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新增「經入籍宣誓」、「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作為申請定居的必要條件。

 

提案中說明,配合第十七條第五項第四款入籍宣誓的修正,增訂第十七條之二,規定入職宣誓應於內政部指定地點、指定方式公開進行;還有誓詞內容、宣誓後簽名蓋章,對聽覺、語言障礙者的替代方式。

 

而新增預擬「入籍宣誓」誓詞如下:「本人完全放棄以前所屬大陸地區之公民資格及其基本權利和義務。同時承諾成為台灣地區人民後,將捍衛其民主與自由,恪遵憲法及法律,善盡公民義務。大陸地區人民宣誓後,分別於誓詞上簽名、蓋章,送內政部存查。」

 

修正草案還規定,因聽覺或語言障礙而無法朗讀誓詞或簽名者,得命其閱讀誓詞或以手語、文字陳述,以代朗讀。

 

修正草案條文也指出,中配經入籍宣誓在台灣地區定居後,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反滲透法規定,未經許可在中國擔任黨、政、軍等政治性團體任職,「由戶政機關註銷其台灣地區之戶籍登記。」

 

草案條文也說,除對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外應強制出境,「但其因台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已送案!」黃捷在thread發文表示,她提案新增中配入籍、需宣誓放棄中國公民身分並效忠台灣,也需和外配一樣經過考試,「另,我的版本中,宣誓具法律效力,違反會被註銷戶籍。」

 

 

圖片來源:黃捷辦公室提供

 

延伸閱讀
最新新聞
延伸閱讀
最新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