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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回家睡覺才不足表率」 馬英九裝純潔鬼扯淡

2018.05.16
19:15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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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世銘的事後改口,顯然就是為了幫馬英九脫罪,二審法院在此卻完全採信,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又不得上訴第三審,從有罪部份的量刑到無罪部分的矛盾證詞採信,對馬英九可說是禮遇至極。但在有罪部分違法事證明確的情況下,馬英九仍舊執意上訴,種種態度跟做為,根本就是得了便宜還賣乖!

 

文/傅硯翔(法律工作者)

 

馬英九洩密案二審判決今(15)日出爐,2013年8月31日洩密部分有罪,判刑四個月,「永遠的改革受益者」馬英九繼反對總統直選卻成為總統直選的受益者後,又受惠於大法官第752號解釋以及民進黨立委周春米委員提出的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修正案,對於這個在修法前本不得上訴第三審、修法後檢察官仍不得上訴的有罪判決,揚言「回家睡大覺才不足以為表率」,要提起第三審上訴。

 



打臉一審法官 二審不採院際調解權

 

不過仔細觀察這個二審判決內容,真正對於馬英九不利的地方只有一處,也就是「不採『院際調解權』見解而判決洩密罪有罪」部分。二審法官在這邊已經查得非常清楚,馬英九所洩密的內容,各自都有各自的權責機關依法定程序在處理,跟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以及監察院相互之間職權行使是否有爭執根本完全不相關,而且法院也查明,馬英九根本沒有召集相關聯的各院院長來做調解。也就是說,二審判決在這邊已經大打採用「院際調解權」的一審法官唐玥一巴掌。

 

有八卦大家快來聽 馬英九根本找錯人「調解」

 

身為哈佛大學法學博士的馬英九,當然是看到了這一段,但為了轉移民眾焦點,只好用「要不要回家睡覺」的裝純潔語句來欺瞞自己的違法作為。事實上,判決也強調馬英九所洩漏的秘密跟行政院院長以及總統府副秘書長的職務毫無關聯。二審法院已經說得非常清楚,按其意旨,就算這件事涉及到院際間的職權爭議,不回家睡覺的馬英九也應該是召集司法院院長與立法院院長來調解,跟行政院院長與總統府副秘書長完全無關。

 

不過當馬辦徐巧芯發言人說明「任何一位中華民國總統,都不可能讓他的行政院長看到媒體報導後,才倉促面對類似本案立法院長與反對黨大黨鞭聯手關說司法個案的事件」後,再對照法院的調查結果,大家才發現原來馬英九睡不著覺的原因,根本不是什麼「院際調解」,而是出於「有八卦大家快來聽」的心態,因為江宜樺與羅智強根本與案件無關,他們都只是馬英九的好朋友而已。

 

直指馬英九明知故犯 法官卻從輕量處

 

但為什麼說馬英九得了便宜?因為即使洩密部分有罪,另外有關量刑以及教唆洩密無罪的這兩個部分,對馬英九而言可說是非常優遇。首先,法官針對量刑的部分邏輯前後矛盾,先是說了馬英九在犯罪後「藉詞」行政特權、行使院際調解權等等,「顯與司法院解釋或與事實不符之答辯」,顯然係指責其犯後態度不佳,並指出馬英九「揚棄依其法學素養及經歷所熟諳之『依法行政原則』之態度」,明顯也在指責其明知故犯,在這種犯行重大的情況,最後竟然做出「從輕量處」的結論,與一般判決法則實在相去甚遠。

 

黃世銘受馬英九「指示」 事後改口顯然為馬脫罪

 

此外,針對馬英九2013年9月4日教唆黃世銘洩密部分,二審法院採信黃世銘的辯詞,稱馬英九並無做任何指示,一切都是黃世銘「自己決定報告範圍」,有關偵查案件的相關內容,都是「黃世銘個人選擇做法」,最後針對這部分判決馬英九無罪。但問題在於,根據台灣高等法院103年矚上易字第1號判決,也就是黃世銘洩密判決定讞的判決書中,高院當時並不是這樣認定。

 

根據黃世銘定讞判決內容,指出「雖總統馬英九已於8月31日晚間將被告所洩漏之祕密告知江宜樺,惟總統馬英九僅大約告知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案之內容及特偵組偵辦此案之緣由,並未提示被告所交付之「專案報告一」予江宜樺閱覽,業如前述,且總統馬英九與江宜樺之交談時間亦屬非長,並於9月4日指示被告向江宜樺提出報告,故可推知江宜樺對於上開偵查資訊僅略知一、二,而被告亦自承其於9月4日前既無向江宜樺報告之意」。

 

根據刑法第29條對於教唆犯的定義,是指被教唆人本來沒有教唆的意思,但因受教唆人教唆而實施犯罪行為,而黃世銘洩密案的定讞判決內容已經非常清楚,黃世銘當初自己承認本來沒有向江宜樺報告的意思,但是在受到馬英九的「指示」後,才決定在9月4號向江宜樺報告,完全符合刑法第29條教唆犯的定義。

 

黃世銘的事後改口,顯然就是為了幫馬英九脫罪,二審法院在此卻完全採信,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又不得上訴第三審,從有罪部份的量刑到無罪部分的矛盾證詞採信,對馬英九可說是禮遇至極。但在有罪部分違法事證明確的情況下,馬英九仍舊執意上訴,種種態度跟作為,根本就是得了便宜還賣乖!

 

 

示意圖製作-放言視覺設計部 蘇佳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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