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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產假延長至14週、陪產假提高至10日」勞動部說NO!憂育齡女性「不利就業」!

2020.10.28
11:59am
/ 放言編輯部 高逸帆

勞動部指出,國際間對於產假定義不盡相同,部分國家將產後母體恢復為目的的「產假」與照顧年幼子女為目的的「育嬰假」統稱為「產假」;而我國定義的產假,已針對懷孕、分娩及育兒分項訂定安胎休養、產檢假、產假及育嬰留職停薪等假別,以維護女性勞工權益。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28)日審查多位朝野立委提出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包括產假、陪產假都有討論。其中,立委建議產假由當前的8星期延長至10或14星期不等,但勞動部認為,國內已經有安胎休養、產檢假、產假及育嬰留職停薪等假別,若再延長產假,恐影響公司聘僱育齡女性意願,建議審慎評估。

 



針對《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立委洪孟楷、高嘉瑜、蔣萬安、民眾黨團提出延長產假為14星期;費鴻泰、許淑華、萬美玲、林昶佐提延長產假為10星期。

 

勞動部指出,國際間對於產假定義不盡相同,部分國家將產後母體恢復為目的的「產假」與照顧年幼子女為目的的「育嬰假」統稱為「產假」;而我國定義的產假,已針對懷孕、分娩及育兒分項訂定安胎休養、產檢假、產假及育嬰留職停薪等假別,以維護女性勞工權益。

 

勞動部認為,國內多數為中小型或微型企業,若將產假延長,可能影響公司僱用育齡女性的意願,反而產生不利就業等負面效應;是否延長產假,建議考量勞資雙方權益,審慎評估。

 

關於延長陪產假,洪孟楷、江啟臣、蔣萬安等人提出延長為7日;高嘉瑜則是延長為10日;鄭運鵬提出婦女分娩之照護得指定一人為之,被指定者其雇主應給予陪產假5日,但除分娩婦女之配偶外陪產假1年內最多5日。

 

鄭運鵬指出,國內鼓勵生育的措施幾乎僅限於有婚姻的夫妻間,其中陪產假,只有分娩婦女的配偶可享有,同居或是單親生育,分娩同樣需要人照護,然而照護者卻無法比照配偶享有陪產假,顯然當前制度無法照顧到最弱勢的產婦及新生兒。

 

他認為,陪產假之設計,不應以婚姻為限制,而應該以「分娩婦女」為主體,因此修正條文,「婦女分娩之照護得指定一人,不限定配偶,被指定者其雇主應給陪產假五日,惟其配偶外,一人一年內最多五日。」

 

勞動部表示,陪產假經過2次修正,已經從2日增加至5日,受僱者因配偶分娩,除依法得請陪產假,如有親自照顧配偶或陪同新生兒門診檢查等需要,可依法申請7日家庭照顧假,以供彈性運用;是否再增加陪產假日數,建議審慎評估。

 

針對鄭運鵬提案,勞動部指出,陪產假立法目的為希望受僱者可以在配偶分娩時,陪伴並參與嬰兒照顧;若是陪產假不限定由配偶申請,不僅與立法目的不同,雇主也無法確認請假者是否真的是分娩婦女所指定對象,恐衍生勞資爭議,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圖片來源:翻攝自國會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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