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主管機關接受「形式審查即可」的主張,不僅影響本案,也可能成為未來金融市場處理併購案件的錯誤示範。
元大投信少數股東委任律師施芸婷表示,若金管會最終僅進行形式審查,而未就交易內容、價格合理性及利害關係人權益進行實質審查,將形同放棄主管機關依法應負的金融監理職責。
施芸婷指出,金融控股公司併購案件牽涉的不只是交易雙方,更包括原股東、少數股東及整體金融市場,因此主管機關必須站在所有利害關係人的角度進行審查,而非只確認程序是否完成。
她表示,如果主管機關認定交易本身存在重大疑義,依法可以要求補正,甚至不同意交易,而不是把所有問題留待法院日後再處理。
施芸婷強調,行政機關站在第一線把關,法院則是最後救濟機制,兩者功能不同,不能因為日後仍可提起訴訟,就認為主管機關今天可以放棄應有審查。
她表示,若主管機關接受「形式審查即可」的主張,不僅影響本案,也可能成為未來金融市場處理併購案件的錯誤示範。
(圖片來源:AI生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