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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銀案」高院更一審台新金再勝!林維俊:目前感謝法官主持正義

2020.08.21
12:37pm
/ 放言編輯部 資深編輯 陳依旻

全案還可上訴,泛公股陣營認為,這次判決明顯比上次「更有利公股未來操作。」《放言》訪問林維俊,他說:「目前只有感謝法官主持正義!」

 

高等法院更一審今(21)日上午宣判,財政部應依約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銀經營權;雖然台新金再勝財政部,但全案還可上訴,台新金控總經理林維俊接受《放言》訪問時表示:「還沒看到財政部回應,目前感謝法官主持正義!」

 



台新金2005年以每股26.12元,共365億餘元,標得彰銀22.5%股權取得經營權;但彰銀2014年12月董事會改選,以財政部為首的泛公股取得過半席次董事,讓他們失去對彰銀的經營權,為此,台新金控控告財政部違反「彰銀經營權的契約認定」。

 

台北地院一審2016年4月判決認定雙方確有契約關係存在,但台新金在第24屆董事會無法取得過半席次,是因其股權控制實力並未過半,並非財政部違約所致,認定財政部並未違約,無須賠償。

 

2017年5月,二審高等法院宣判認定雙方契約有效,合議庭並質疑財政部事後抗辯主張契約無效,有違誠信原則,成為導致政府失信於民的惡例,財政部「自不可取」;若財政部出售彰銀持股,或台新金已非彰銀最大股東,契約才會失效,但目前仍屬有效,判財政部仍有履約的義務,應該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銀過半董事。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去年認為,台新金取得彰銀經營權時間從2005至2014年間長達9年,財政部與台新金締約逾13年,由於公股未經立法院同意不得出脫,形同財政部須無限期支持台新金繼續取得經營權,但最高法院質疑,這種契約中未定期限的支持台新金,是否已逾越合理範圍,造成股份與股東表決權長期分離,對公司治理不利?契約能否約束股東的表決權?是否違反公序良俗?最後廢棄二審判決廢棄,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今日宣判,「財政部應依約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銀經營權。」判決主文指出,確認雙方關於「財政部持有彰銀股份未出售前、且台新金控仍為彰銀最大股東者,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控指派的代表人當選彰銀過半普通董事席次」的契約關係存在。意即財政部應依約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銀經營權。

 

全案還可上訴,泛公股陣營認為,這次判決明顯比上次「更有利公股未來操作。」《放言》訪問林維俊,他說:「目前只有感謝法官主持正義!」

 

 

記者陳依旻/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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